有位朋友问笔者研发准备金的提取未实际支出,在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因为财企[2007]194号第四条这样规定: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笔者不置可否,有这种观点的是不大了解研发准备金制度。
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完善企业关于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公司通常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准备金制度也称为研究开发经费制度,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支出,这个专项费用并非预提费用意义上的准备金,更不似坏账准备金的计提。
研发准备金实际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没有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预提的研发准备金在汇算清缴之前尚未实际支付,不能税前扣除,乍一看没什么问题。然而,有关研发准备金支出问题远非税前扣除那么简单的事情,需要上升到研究开发经费来源、范围等相关制度层面。
研究开发经费来源和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范围
研究开发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方面:国家、上级部门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企业自有资金(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结余),以及其它方面筹措的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范围包括:
1.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研究开发经费管理研发项目立项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由公司技术部根据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上级下达的课题确定,或者是由基层部门自行申报公司审批项的方式。项目确定后由公司下达科技研发项目立项计划,申报部门负责实施。如果项目委托其他部部门或是合作的,还要与之签订委托协议或者是合作协议,由签订部门负责实施。
研发费用按照预算统筹、归口列账、分级管理、专项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研发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个技术部门根据公司下达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编制年度科技经费预算,内容按研究开发费用范围编制年度预算,纳入该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报经公司财务部技术开发部审定后批复下达。
研发费用支出时,由研发项目组会同财务部门审批方可列支。研发费用结算有财务部门和直管项目按预算项目据实核销或分摊至项目。同一个项目由多个部门实施的,要在各核算主体之间归集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期末编制研发费用决算表,汇总后形成研发项目整体决算。
各部门对研究开发费用要进行专项管理,区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用。研发项目同时承担生产任务和研发的,要合理界定研发和生产界限,不得将研发费用随意列入成本费用。一般来说,企业技术开发部、实验室等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
结束语
财企[2007]194号的研发准备金制度是企业为加强研发费用管理、规范企业研发费用核算,而采取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由研发经费来源、研发费用范围、研发费用管理等部分构成。该准备金不是传统意义的预提费用,而是按照预算管理、开支审批、结算核销的研发经费管理办法。在这种办法管理下,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由各个核算主体申报实施,研究开发经费只有实际支付的才能够税前扣除,是不大可能出现研发准备金核算已预提而支出未发生情况的。
需要指出的是,准备不等同预提。194号文规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还是要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准则也没有研发准备金预提处理规定,那种无由头的预提做法有设置秘密储备,操纵会计利润的嫌疑——这种不正规的做法可以休矣!
作者:郭琪燕,专注于高新技术企业税务解析和经验分享。微信公众号:雁言税语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