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和灵活用工 财税合规任重道远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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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34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1月28日 17:34:24

平台经济和灵活用工,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这几年发展迅猛。


平台经济如何在合法的财税框架下,健康有序合规的运行,是值得税企双方重视的事情。 最近,一则法院公开的判决书和一则国家税务总局对人大代表提案的答复书,都对涉及到平台经济的财税合规问题。 从判决书显示内容看,无论是平台收取的固定结算成本计算,以及渠道推广方收取的“服务费”的性质,都值得玩味。而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中有关自然人免税起征点的政策适用、成本税前列支的凭证类型、以及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判定等问题,问答之间则凸显攻守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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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日,原告*鸟科技(乙方)与被告*谷公司(甲方)签订《战略渠道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渠道推广方,推荐客户购买被告*谷公司产品-灵活用工结算平台服务,实现付费后,原告提取业务开拓服务费。


《战略渠道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乙方作为渠道推广方,推荐客户购买甲方产品-灵活用工结算平台服务,实现付费后,乙方提取业务开拓服务费用;合作推广结算费用为A. 灵活用工单人单月10万以上结算固定平台成本=费用总额*(6.8%+3.36%=10.16%)B. 灵活用工单人单月10万以内结算固定平台成本=费用总额*6.8%高于结算成本为乙方利润;结算时间及付款方式为:业务开拓服务费用提成形成闭环即结算(即整个业务流程手续资料齐全完善),甲方在收到乙方打款后,需在三日内把高于结算价的部分返还给乙方;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节选) 一、关于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目前全国各地均按照最高额度确定起征点。


2019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局会同财政部制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需要根据其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二、关于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与代表所提建议是一致的。如,《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再如,《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些规定,能够解决平台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均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易引发偷漏税风险。因此,建议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三、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师资人才库成员,注册税务师,省级稽查能手。长期专注于税收政策的研究,并有长期从事出口退税管理、税务稽查、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大企业审计等税收工作经历。微信公众号“莲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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