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搞不清楚?那是因为你没看这篇文章!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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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
1人赞赏了该文章 14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1月18日 15:53:30

常有人和我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太繁琐,搞不清楚。我在此给归纳整理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先将一笔销售业务所涉及的关键日期归纳如下:
1、预收款日:在增值税应税业务没有开展之前,单位和个人收取款项的日期。


2、业务开始日:对于需要持续一段时间的应税服务和劳务,开始提供的日期。


3、收款日:增值税法中有这么几个日期概念,“收款日”、“合同约定收款日“、“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收到代销清单日”。这里既有实际收款日期,也有应收款日期。但这两者在税法中的待遇是一样的,在此我们不做区分,统一称其为“收款日”。注意:收款日和预收款日不同,它是在发出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或之后的一个收款日期,预收款日是之前。


4、交付日:在增值税法中提到的“发货日”“劳务完成日”“服务完成日” “权属变更日”,分别对应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业务,虽然它们的名称不相同,但其实质是一样的。我们可以统称为“交付日”。


5、开票日:就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天。 

确定了这样几个概念,我们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一般只需要记住以下五个原则:一、有预收款情况下:1、租赁业务、销售工期12个月以上的大型设备,“预收款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其他业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业务开始日”或“交付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没有预收款情况下:在提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或之后收取款项,“收款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如果没有收款日,就以“交付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如果在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先开具发票的,以“开票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五、特殊情况:委托代销商品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以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没有纳税义务了,但有预缴税款的义务,预缴义务和纳税义务不是一个概念,在此不展开讲解。 


因为增值税是按月或按季缴纳,上述日期如果发生在同一个月或者同一个季度内,对增值税的计算缴纳都不会产生影响,其实没有必要做严格区分。如果跨月或跨季了,那就需要财务人员认真对待,仔细甄别了。


具体政策法条规定,参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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