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国务院总理刚刚宣布了若干税收优惠措施,昨天六个税收文件先后出台,速度之快,文件之密集,令人叹为观止。今天,我们着重学习一下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2019年39号公告。
39号公告主要落实了七项增值税政策。一是增值税税率降低;二是农产品扣除率调低;三是出口退税率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率调低;四是不动产一次性抵扣;五是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六是邮政电信现代生活服务进项加计抵扣10%,七是增值税期末新增留抵退税。上述政策都是从2019年4月1日执行。
第一项增值税税率降低。关于这个政策,大家问的最多的问题是一些跨期间的业务,不知该适用新税率还是老税率,产生这个困惑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把握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确认计税销售额、以及发票开具时间,都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息息相关,把握住这个,这类问题迎刃而解。
第二项农产品扣除率调低,第三项出口退税率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率调低,是随着增值税税率降低而做的相应调整,本身没有政策上的变动。
第四项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需要掌握两个关键点:
一是政策执行起始日。自2019年4月1日起,原先没有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从4月份税款所属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大家要注意,抵扣的是4月份税款所属期,所以申报期是5月份,不要提前抵扣申报了。
二是抵扣后又转出如何确定金额。如果从2019年4月1日起,进项税已经抵扣了的不动产,又发生了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也就是非正产损失、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这时候该怎么办呢?全额做进项税转出肯定是不对的,毕竟这个不动产用途是半中间才改变的。这时候应该计算一个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个计算公式如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举例:2019年7月,一个1000万的不动产改变了用途,专门用于了集体福利,用了5年,现在净值是750万元,原先已抵扣过110万元的进项税。
这时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750÷1000)=82.5万元,这82.5万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第五项:旅客运输服务加计抵扣需要掌握的两个关键点:
一是抵扣凭证的要求。可以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客票。这些凭证注意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的票据,如果没有注明身份,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二是抵扣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项税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票价和燃油附加费作为含税价,按9%计算抵扣;铁路车票,以票面额作为含税价9%计算抵扣;公路和水路客票的,票面额作为含税价按3%计算抵扣。
举例,2019年4月,职工小王出差,电子行程单上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一共是1090元,火车票545元,公路票103元。报销后,本月小王出差可抵扣的进项税是多少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1090÷(1+9%)×9%+545÷(1+9%)×9%+103÷(1+3%)×3%=138元。
第六项:邮政电信现代生活服务进项加计抵扣10%需要掌握三个关键点
一是行业的判断,如果能判断我们这个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扣呢?只要这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50%,就可以享受。这个销售额是指一年还是一个季度呢?
分两种情况考虑,如果是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按照一年来计算,也就是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计算,不满12个月,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计算。(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是3月30日成立,那实际经营期只有1天怎么算?待解);如果是4月1日以后成立,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计算。
只要销售额比重超过50%,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而且确定后,当年不再调整,至于以后年度是否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二是加计抵减额要单独核算。每个月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来计提抵减额,这里需要注意,加计抵减额完全要跟随可抵扣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不能计提抵减额,如果进项税转出了,也需要相应减少抵减额。具体该如何抵减应纳税额呢?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如果甲公司2019年6月,可抵扣的进项税是50万,当月销项税是30万,留抵税额是20万元,应纳税额是0元。6月份甲公司可以计提抵减额50*10%=5万元,这5万元结转到下期。
2019年7月,甲公司没有新增的进项税,当月销项税是40万元,应纳税额=40-20-5=15万元。
2019年8月,甲公司进项税额为60万元,当月销项税额是65万元,当期加计抵减额=60*10%=6万元,应纳税额=65-60-5=0,剩余1万元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结转到下期抵减
三是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如果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无法划分的,按照当期出口跨境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不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举例,乙公司货物有境内销售和兼营出口,当期全部销售额为1000万元。出口销售额为300万元,当期进项税有100万元。
不得计价抵减的进项税额=100×(300÷1000)=30万元。
乙公司当期可加计的抵减额=(100-30)×10%=7万元。
第七项,增值税期末新增留抵退税,关键点有两个:
一是退税的条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退税的,需要满足5个条件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是新增留抵的比较日期。和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比较,新增的留抵才可以。
三增量留抵税额退还金额的计算。即使是增量的留抵税额,还需要具体看看进项税构成比例,并且最多只能是能扣60%。
“所谓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这是什么意思呢?举例来说,丙公司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是100万元,2019年9月留抵税额是180万元,假设丙满足可以申请退税的5个条件,该公司4月到9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500万。但这500万的进项税有加计抵减的进项税,也有农产品计算、旅客运输抵扣的进项税,属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是400万。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80-100)*(400÷500)*60%=38.4万元。
四是再次条件满足,再次享受退税,但不能重复计算。比如丙企业退还了38.4万后。9月底留抵税额就变成了180-38.4万=141.6万元,再过六个月,也就是2020年3月底如果条件再次满足,还可以再次申请退税。
39号文内容丰富,值得反复琢磨,今天的学习体会,如果有不恰当的地方,欢迎各位朋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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