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暂时还没有出文件或指导说这个减免的税应当如何处理,我感觉未来出文件的可能性也不大,估计一是因为短期政策;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大多是小微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居多,对财务报表准确性要求并没有大企业或上市公司那么高,影响也不大,差不多就可以了;三是之前有过一个类似的文件可供参考。
实际工作中想把这笔帐做平还是很简单的,但干财务的都是严谨的人,不单做平还要追求做对,所以前天公众号转发完文件后有老师问及账务处理的问题,今天就说下我的观点。
下面我们主要以涉及面较广的3-5月湖北以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至1%来讨论,湖北免税的思路相同,我们最后说下结论。
应该如何思考“增值税减免的账务处理”这个问题?有的亲跟我探讨是否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文)中说开票直接按1%开,因此账上计税的时候直接按1%计提来保证“账实相符”?亦或是因为5号文中申报的时候按“3%减按1%”报,还要填减免的附表,所以应当确认2%的“营业外收入”?
暂且不说结论正确与否,这个思路就偏了。票和表是一个业务在税收方面“结论”的反映,而且是税局从征管角度多重考虑下的硬性要求。而账务处理是要反映企业业务的真实情况,而非税收征管情况。所以这个思路属于“本末倒置”。更何况本次5号文中票和表的处理思路并不统一,显然是怎么方便纳税人怎么来,尽量保证小规模纳税人都能方便的享受这个政策,甚至还有点“强制”享受的味道。
那应当怎样思考?结论又是什么?首先看两篇旧文件,不是直接照搬结论,而是下面讨论会用到。
财会[2013]24号(下文简称24号文。已全文废止)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财会[2016]22号,24号已全部废止,且营业税离开已快四年,不过不影响我们下面讨论时拿出来对比。
财会[2016]22号(下文简称22号文,有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二(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对于增值税的处理,上面两个文件的结论是一致的,都是“先提后转”,只是在最终转入科目的表述上有区别。显然22号文的表述更加符合目前准则的阐述方式,具体计入损益科目因“企”而异。小企业会计准则就计入“营业外收入”,甚至可提前预判销售额的情况下转入“主营业务收入”都行(后面说),而企业会计准则上转入“其他收益”即可。
把已作废的24号文拎出来的目的就是探讨下道理。为何同一优惠,增值税和营业税账务处理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零售价103的东西,100才是你的收入,3元是增值税,相当于你从购方手里收过来,然后转交给税局的。
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前一顿饭103元的话,103元都是你的收入,之后自己再交5.15元的营业税(营改增前餐饮营业税5%),这5.15是你自己的费用,并非“转交”,就好比肉/菜是你的成本,而不能说成替顾客“转交”给菜农的。
那么这就导致享受了政策之后,免的增值税相当于购方已经把税钱交给你,而税局又不要,对你来说是一笔“白得的”钱。
而免掉的营业税是你直接不用再支出的一笔费用。
So~“白得的”钱要进损益,而少支出的费用直接不确认就好了。
其实从国家政策目的来看也是,小微免税是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怎么算减轻?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理论上本来就不是企业承担,而是购方承担。政府这么说显然还是认为增值税是企业的“负担”。因此这个小微免税意思就是“税不要了,给你了”,所以还是白来的。
不过政策也有另一层考虑,就是免税之后小规模也可以对应的把价格降下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薄利多销”,消费者也得到了实惠,价格低了更有消费的欲望从而促进消费。这都是间接的影响,也可以说算政策目的的一部分。
政策目的归目的,怎么用还是企业自己说的算。财务账是企业自身实际营情况的反应,而非只是政策目的反应,所以判断账务处理是从企业实际情况的角度优先考虑,而不是从政策目的角度,那么下面探讨不再花过多篇幅去分析政策目的。
不过并非所有增值税的免税业务都是“先提后转”这么做。例如比较常见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个我认为就无需“先提后转”,而是直接不提。这个免税与“小微”免税不同的是,小微免税目前仍是临时的“政策性”优惠,而“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是写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制度性”优惠。
通俗点说,销方小微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时并不知道最终一个申报期下来是否符合条件能够免税,购方也不知其是否会享受免税,因此销方价格中仍会包含增值税,购方也会认同。而“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是固定的,购销双方都知道,那么交易价格自然就不含税,也就没有先“代收”之后没上交导致“白得”的情况,就不用再像模像样的提完再转了。因为明知报价里不含税,是“纯收入”,如果仍然教条的“价税分离”提完再转会导致确认的收入减少,反倒是核算不准确。(本段里的“知道”、“认同”都是为了阐述道理的表述,实际生活中不明白税怎么算,“拍脑门报价”、“摸兜里花钱”的还是大多数。)
这也是为什么我上面说有些小微企业免税“先提再转”进损益可能进“主营业务收入”,因为这些小微企业明知道自己不会超过“起征点”(没错,就是我这样的),那其报价实际本质就是不含税的价格,本来可以不必再提,不过没办法,22号文规定都得提(加之不少负责定价的经营者自身并不清楚这点.....),那就只能先提再转,转到“主营业务收入”当中。
当然以上只是探讨,财务审计的话我这么做是没问题的,大家都是明白人,能理解。但有些税务局指导企业告诉免税必须“先提再转”,而且转到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甚至还有看免税的小微企业是否填了“营业外收入”的,没填的就怀疑其少报了收入,逃避所得税。其实会计处理不归税务局管,只不过企业问的多,税局也是好心指导~怎么做,道理说完了,实际就结合自身情况自己定吧~
再说回到本次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1%征收率上。有了上面的铺垫,估计各位心里已经有数了。
跟小微免税一样,本次应对疫情的小规模减免优惠也是临时的”政策性“的,按执行时间长度来看甚至是更“临时”。区别是本次的优惠是“确定的”,而不像“小微”免税交易时不知道该纳税周期是否超过“起征点”。但是总局给了政策,小规模大多数也是不会在这三个月调价,也就是“仍按3%收钱,但只交给税局1%”,少交的那2%就是“白得的”。所以应该也按照“先提后转”的原则进行处理。
那么答案就有了:
“先提”:纳税义务发生时仍按3%提税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仍按3%计提。此科目是根据财会2016第22号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下同)
“后转”:由于是可确定性政策,所以不用等到月末一起处理。但如果嫌麻烦或怕浪费凭证,月末一起处理也不是不行。还有想把这俩分录捏一起的,自己看得明白就好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的2%那部分)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等
湖北省免税的小规模处理一样,即先按3%提,之后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果未来财政部会计司为了减轻小企业核算负担,直接下文说按1%提(免税的直接不做账务处理),那就听财政部的。
有的亲就算财政部不下文,为了方便自己决定按1%做,其实也没人非要揪着不放,又没什么大问题,哪个上市公司会有一堆的小规模子公司且这仨月优惠直接超过了审计的重要性标准?没有的事~
所以也可把本文当作“学术探讨”,想怎么做怎么做吧~反正对小企业来说明细没人管,无论怎么做结论对当年利润的影响都是一样的,所得税也一样,因为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并未规定专属用途,所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意味着企业所得税也是要交的,只不过看账上是算在“主营业务收入”里交,还是“营业外收入”等其他科目里交~
作者:程学喆,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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