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个环节,选案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税务稽查的效果。选案如果选的准,那检查就会查得实;选案如果选得不准,那么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检查环节,也查不出一个子丑寅卯来 。因此,选案是税务稽查的基础和前题,其重要性怎么说都不为过。为此,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了《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对税务稽查的选案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税务稽查的案源根据其来源不同分为九个类型。
(一)推送案源,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二)督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督办函等形式下达的,有明确工作和时限要求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三)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四)安排案源,是指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五)自选案源,是指根据本级税务局制定的随机抽查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六)检举案源,是指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七)协查案源,是指对协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八)转办案源,是指对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九)其他案源,是指对税务稽查部门自行收集或者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其他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但对这九个类型的案源信息并非要全部立案检查,只有符合以下八个情形之一的,才会被确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案源:
(一)督办、交办事项明确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二)案源部门接收并确认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案源,以及按照稽查任务和计划要求安排和自选的案源;
(三)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的检举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
(四)协查部门接收的协查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协查证实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转办案源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税收违法线索清晰的案源;
(六)经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案源;
(七)其他经过识别判断后应当立案的案源;
(八)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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