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条,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原则做了明确的表述。“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这样的表述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们认为还是不够精准,不够专业。
从整个《稽查工作规程》来看,能够贯穿始终的,其实是合法与合理两个原则,这与行政执法的原则是相互契合的。
税务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稽查局作为税务机关的一部分,当然也不例外。因此,行政执法的合法、合理两大原则,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同样是适用的。
合法是税务稽查的基础,也是税务稽查工作的生命线。
李总理谈到行政执法时曾经说过,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其最基本的条件。
稽查局的执法首先要有法律的授权,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那么其所做的任何执法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不能接受的。
即便有了法律的授权,稽查局在执法过程中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违反法定程序。
与此同时,稽查局在执法过程中,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时,所适用的法律也必须是正确的,不能错误地适用法律。
合理是稽查局执法的另一原则。其实法律本身就有合理性的要求。比如,征管法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不包括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其实即使征管法没有这样的规定,稽查局在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也应该考虑到执法的合理性问题。比如,在纳税人既有产成品,又有生产线的时,稽查局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只能针对产成品而不能针对生产线,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
因此,稽查局执法,合法是基础,在合法的基础上,还要合理。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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