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额不实缴,以借款方式投入企业?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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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峰聊财税
0人赞赏了该文章 1,61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9月23日 14:46:50

郝会计:

有人说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不要实缴,以借款的方式投入企业,股东从企业拿钱时就不用交股息红利个税了,能这么操作吗?



梦老师:

用这种方式(方式二),股东收回自己投资额之前确实不涉及个税。


例: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一年后公司盈利50万,股东提现50万。


方式一、实缴出资方式投入企业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实收资本 100万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50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年末挂账的其他应收款——股东50万,会被认定为股息红利所得,按20%交个税。


方式二、借款方式投入企业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万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50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股东提出的50万,是以归还借款的形式体现的,不存在个税问题。


郝会计:

如果已经按实缴投资入账了,能否冲回实收资本,让股东提出现金呢?股东收回实收资本不用交个税吧?


梦老师:

收回实收资本是不用交个税,但属于减资了,要做工商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郝会计:

股东认缴出资额不实缴有风险吗?

 

梦老师:

2014年3月新《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由实缴改为认缴后,理论上认缴要按公司章程约定期限实缴,实际上管理部门也很少过问。


      但所得税还是有政策差异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312号 发布日期:2009-06-0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的请示》(大国税发[2009]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作者:孟峰,上海市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特聘讲师,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财税咨询及上市辅导,公众号:孟峰聊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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