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农产品开具何种发票及入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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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芳
64人赞赏了该文章 2,47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12月15日 13:34:00

问题描述


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是否可以用收据入账?还是必须使用农产品收购票或者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


专 家 回 复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自产农产品必须向农业生产者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者由农业生产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以收据入账。


政策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


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


(二)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收购货物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三)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调整为一合同一报告。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专 家 分 析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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