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开了个公司,因为对会计和税收不熟悉,所以特别找个代账公司由代账公司处理其涉税的所有事宜,双方签订了税务代理协议,老王支付了相关的费用。但半年以后代理公司以老王公司经营复杂,业务量太大为由,要求增加费用,老王不同意,于是双方之间发生了纠纷,代账公司不再帮助老王公司按法律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税款。
老王以代账公司违约为由,将代账公司诉之法院。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也发现老王公司没有按期申报纳税,造成不交和少交税款的事实。要求补缴税款,并对不交和少交税款处以50%的罚款。
老王感觉非常冤枉,于是又将税务机关诉至法院。并提供了委托代账的协议,以及起诉代账公司的起诉状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老王公司委托代账公司代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按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应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就本案而言,税务机关应向老王的公司征收税款,然后对代账公司进行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不是对老王公司进行处罚,于是判决撤销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故事纯属虚构,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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