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又被税务机关罚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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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14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1月30日 17: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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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与几个伙计一起办了个合伙企业,经过几年的经营,企业很效益不错。手里有了几个闲钱,便想搞些投资。刚好有家不错的公司正在找投资,双方一拍即合。


老王等人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了一部分股权。转过年,公司的股权的价格翻了一番,老王几个人商量着将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李某。


挣了钱,几个人在以转让收入交了20%的个税后,便高高兴兴地把钱分了 。


下一年,税务机关来查帐,说老王等人少缴了税款是偷税,老王吓了一跳说,不可能,该交的税我们一分钱没少。


稽查人员问,你们转让股权的收入是怎么交的税?


老王理直气壮的说,我们按股权转让收入的20%交了个人所得税,这是税票,你看看。


稽查人员说,我也知道你们按20%的税率交了个人所得税,但是按20%交税是不对的。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5%~35%。你们转让股权的收入已经超过了1000万,每个人分的钱最低也在200万以上,所以应当按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王说,你把文件拿出来让我看看。


稽查人员说,你可以在网上查一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


查完,老王半天没说话。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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