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孟老师,我们要针对所有会员送一个小秘书【u盘】有啥好的筹划方案吗?
梦老师:
方案一、处理成送礼,不但增值税、所得税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礼品的所得税扣除也要受业务招待费双重限额的控制(1、实际发生的60% 2、收入的5‰)。
方案二、我们可以在【u盘】上印上企业的LOGO,这们就不属于送礼,变成了广告及业务宣传品。虽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但所得税中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收入的15%。
例:送出【u盘】100 只,单位价格100元一只(市价),购进时取得专票,税款为1300元。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无其他业务招待费,无其他广告业务宣传费。
增值税:
方案一 视同销售确认销项,进项1300元可正常抵扣。
方案二 视同销售确认销项1300元,进项1300元可正常抵扣。
对比两种方案增值税影响无差异。
企业所得税:
方案一 当年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4000元。多交所得税4000*25%。
方案二 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150万,无需调增。
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转出的纠结
1、送客户礼品,增值税要进项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进项转出中的个人消费包括业务招待性消费,这样如果外购茅台宴请客户,主宾尽欢喝掉了,这属于暂行条例中的“(一)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酒的进项要转出。 但如果是将外购茅台作为礼品送出客户,客户拿回家了,这属于实施细则中的“(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酒要视同销售。
本例赠送客户的U盘属于视同销售。
2、视同销售确认了销项,进项为什么就无需转出了?
这里依据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应纳税额=销项-进项。而暂行条例中不得抵扣的几条规定,都是种种原因导致业务的销项无法实现,这时如果还抵扣进项就会导致税款流失。而视同销售业务中销项已实现,抵扣链完整,所以不需要进项转出。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
国务院令第691号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发布日期:2008-12-15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作者:孟峰,上海市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特聘讲师,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财税咨询及上市辅导,公众号:孟峰聊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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