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一
支付自然人费用时“见单付款”是可以的,但是有些项目别忘记履行代扣个税的义务!
提醒二
经营所得是目前9项个人所得中唯一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的所得!其余的8项所得均有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其余的8项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提醒三
自然人取得的9项所得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经营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提醒四
居民个人取得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提醒五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举个案例一
我企业7月份支付王师傅搬家劳务费400元,取得王师傅手写收据一份,已经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报酬 400元
贷:库存现金 400元
注意:
该项支出虽然未取得发票,但是可以税前扣除。
请问:
是否需要申报个税?
答复:
支付个人不超过500元的劳务报酬虽然无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切记别忘了申报代扣个税!零也要申报。
举个案例二
我企业7月份支付王师傅材料款400元,取得王师傅手写收据一份,已经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辅助材料 400元
贷:库存现金 400元
注意:
该项支出虽然未取得发票,但是可以税前扣除。
请问:
是否需要申报个税?
答复:
支付个人不超过500元的材料款虽然无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由于属于经营所得,支付单位无需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参 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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