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提醒:支付自然人经营所得项目无需扣缴个税,经营所得以外的项目需要扣缴个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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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61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3月25日 19:57:41

提醒一

经营所得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支付款项时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

新《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规定第(三)项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提醒二

目前只有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其余的8项所得均有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其余的8项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参考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参考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提醒三

目前好多企业都违法了,原因就是支付自然人的8项所得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比如:

我公司支付自然人王平劳务报酬5000元,取得王平代开的发票,但是我公司没有在支付劳务费的时候扣缴个税,导致产生涉税风险了。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提醒四

目前,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是转为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了。
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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