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关于在校学生实习劳务报酬个税预扣的两个争议问题,总局明确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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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18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8月25日 10:02:22

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印发《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其中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对在校全日制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凡人在7月30日原创文章《凡人说税:例解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调整》中,举例解读了该项政策。其中有两个问题引起大家的争议:
一是在校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时,“收入额”的计算,究竟是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还是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劳务报酬预扣税款的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凡人的文章中是按“减除20%费用”,当时有网友截图指出,总局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中,是按照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计算。有网友指出,扣缴客户端是这样的:

微信图片_20200825095941.png



二是在校学生实习劳务报酬所得能不能适用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实习劳务报酬的在校学生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凡人的文章中认为是可以适用的,对于13号公告的第一条,不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在校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对于依法适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均适用。当时有网友指出,13号公告第一条列明了“工资薪金所得”,因此不能适用于其他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综合所得。


作者:李欣,资深财税专家,近30多年税务机关工作经验,注册税务师、CCPA高级,扬州税院客座讲师、安徽省税务局兼职教师,专研税收征管法律和税收政策,多年直接从事税收征管、风险应对和政策研究。公众号: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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