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
企业账面上欠着股东个人1000万元,挂账“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能否债转股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答复:
可以的,用债权来增资。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股东 1000万元
情形二
企业账面上欠着股东个人1000万元,挂账“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能否股东不要了转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
答复:
可以的。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000万元
情形三
企业账面上欠着股东个人1000万元,挂账“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实际属于公司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未支付股东的利润,能否支付给股东并且代扣股息红利的个税?
答复:
可以的。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0万元
贷:应付股利-股东 1000万元
支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股东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万元
应交税费-个税 200万元
情形四
企业账面上欠着股东个人1000万元,挂账“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属于真实借款,现在能否归还股东?答复:
可以的。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疑 问
我公司经常向股东个人借款用于经营,不要利息可以吗?答 复
由于你公司跟股东个人之间属于关联方,一直借款但是不要利息,有可能被税务局核定利息,同样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参 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企业所得税法》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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