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
目前大部分公司特别是私营企业,股东的性质几乎都是自然人股东,甚至是夫妻家族股东,这样最大的问题就是股权过于分散,再就是股东分红的个税20%难以规避!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改变
自然人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方式。
比如1:
几个自然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让合伙企业成为甲公司的股东,则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合伙企业成立在有税收优惠或者财政返还地区。
比如2:
几个自然人先成立一家有限公司,让有限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则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有限公司成立在有税收优惠或者财政返还地区。
参考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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