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挂靠”经营的税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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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27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8月03日 1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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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年前,老王的公司破产了,老王也失业了。为了重新就业,老王买了辆车跑出租。但按当地的规定出租车必须公司化运作。换句话说,老王不能自己办个营业执照,然后开着车就上路了,他必须挂靠在一个出租车公司底下,然后才能正常的运营。当然了,挂靠不能白挂,要给出租车公司交各种税费等等,一个月要五六百块钱,但要生活没有办法,老王只好将自己的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底下,规规矩矩的按月缴纳各种税费。



  从2019年开始,国家加大了减税降费的力度,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达不到10万块钱就可以免增值税了。老王心想自己辛辛苦苦跑一个月下来也跑不了10万块钱了,应该可以免税的,但出租车公司所有的税费照收不误,一分钱也没有少。老王就想国家这么好的政策,我为什么就不能享受呢?
  于是老王拿着与出租车公司签的协议,找到了自己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说出了自己的困惑。
  听了老王的话,小明说,我看了你和出租车公司签的协议。

  协议规定的很清楚:一是你是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的,用的是出租车公司的发票、标志,车上喷的颜色也是出租车公司统一要求的。
  二是虽然协议中没有明确责任的承担,但你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经营,乘客一旦上了你的车,就相当于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个乘客运输合同,这个合同的甲方一定是出租车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如果违约,承担责任的也一定是出租车公司而不是你老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预以了明确。
  基于以上两点,按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所以,你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是纳税义务人,你老王不是纳税义务人,而国家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纳税义务人的,因为你不是纳税义务人,所以你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老王说你说的不对,我们每个月上交给出租车公司的费用里头,公司说有一部分是税。
  小明,说这是公司把自己的税负转嫁给你了,但你不是纳税义务人只是负税人。所谓的负税人就是我们讲的最终税收负担的承担者。
  就如同你在商店里买一个杯子,杯子的价格里本身是包含有税款,这个税款最终是由你老王承担的,尽管你最终承担了商店转嫁给你的税负,但你不是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是卖给你杯子的商店。
  老王接着税,照你这么说,如果我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自己运营,那我就是纳税义务人了,那我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了。
  小明回答说,不错。
  小明接着说,任何一种商业模式的选择都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后果。比如你选择做个体工商户,那么你就交的是个人所得税,你要选择个人独资公司,你交的就是企业所得税。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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