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税(十三)名股实债(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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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24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7月25日 14: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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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的明股实债在增值税上的处理上与个人投资的名股实债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按贷款服务处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6%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增值税。但是在所得税上的处理与个人投资却有很大的不同。个人所得税对明股实债这种投资方式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企业所得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将明股实债称之为混合投资。只要具备以下5个条件,就是企业所得税上认定的混合投资。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混合投资,投资双方应该按如下规定处理各自的涉税事项。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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