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税(十二)成本(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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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2人赞赏了该文章 65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7月21日 14: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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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把我国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要交税,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同样也要交税。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成本确认分为以下二种情况:


一、一次性投资转让的。按出资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二种情况:


一是非居民企业采取投资入股的形式获得的股权。股权转让的成本以非居民企业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


二是非居民企业按购买方式取得的股权。股权转让成本为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二、多次投资转让的。


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与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不同的是,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可能会以外币作为计价的币种。那么如何确认计算股权成本的币种?按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成本价。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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