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问如果老板从公司“借钱”,会计怎么做账?今天统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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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比兽就是你啦
17人赞赏了该文章 26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10月24日 10:58:52
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老板:" 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 = 公司 = 钱,我 = 钱 "。


最终结论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进有口袋,不需要交税。


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吗?老板随便转不需要交税吗?


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道没有支配权吗?税务局为什么还要过来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税法这样认为情有可原,但是作为公司负责报税的你不严格把关的话,那么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老板跟公司"借钱",罚70万个税


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算红火,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里 " 借 " 走了 350 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 350 万那必须把帐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借款   35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 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下没有归还。


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老板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 " 税务严打 " 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 " 其他应收款 " 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 350 万元 " 借款 ",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 350 万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计征个人所得税 70 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 35 万元,一共 105 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 350 万元会被认定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呢?


在 2003 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 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来源:税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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