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所以企业提取盈余公积不是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公司法的要求。
在公司法看来,盈余公积主要作用是防止股东超额分配利润,给企业保留一部分持续经营所需的储备资金。
什么叫超额分配?公司今年赚了两百万,股东很开心,一口气全分了,第二年亏了100万,因为上一年利润全分掉了,这100万的亏损就要从老本里扣,会影响企业再生产,所以赚钱时不能得意忘形,要提个10%,剩下的90%怎么分都可以。
看上去想法很美好,实际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如果老板想分利润,从借笔款分分钟钟就实现了,很多民企根本没利润,都是想办法通过关联交易把公司做亏(可以逃企业所得税),有点利润也不会按程度分,要么找费用报销要么搞个人借款(可以逃个人所得税)。更过份的是他们还会抽逃实收资本,把公司搞成空壳,需要钱就对外借款,做杠杆,赚了钱就还,赚不到钱就跑(反正公司本钱早抽走了)。
盈余公积?在民企老板心里就没这个概念。
君子呢,防是防住了,但没有意义。如果股东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不仅不会分利润,还会加大对资本投入;如果股东不看好,不要说利润了,股本也会撤出,甚至提前关门。盈余公积这种行政命令式的举措对企业经营没有帮助,只能拖后腿。
至于其它的辅助功能就更没用了,比如公司法提出盈余公积可以弥补亏损。
一个企业若产生亏损,用以前年度的盈利或是以后年度的盈利来弥补实际上并无差别,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也没有任何影响,只是未分配利润科目好看一点,投资者关注的是企业未来的发展,表面的正负数只会误导不了解财务的投资人。
还有转增资本的作用,更是多此一举。
企业若经营状况良好,需要补充资本,扩大规模,股东自然会跟投,谁会和钱有仇呢?盈余公积本就是企业的经营积累,转或不转都在企业,对所有者权益没有影响,对股东内部股权分配也没有影响,就是一个数字游戏,资本根本没有增加或减少。
强制提取盈余公积,就是限制投资人的分配决策,反而不利于资本向高收益的领域配置,妨碍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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