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公众号 一周前推送了这样一篇文章
“各位大学生,你们找工作时,可以告诉面试官,用人单位录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可以享受每人每年7800元的税收减免,连续享受3年”。
这番讲话,让笔者和不少人误以为,录用应届毕业大学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但实际上,这里说的“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就业人员”是指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并不包含应届大学生。所以,找工作时告诉面试官这个政策,对录用应届大学生并没有帮助。
本公众号之前的文章,对这个政策存在误读,已删除,这里也向大家说声抱歉。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由于10号公告里的《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是列了4类人员(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但对于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注:对虽然是创业,但不是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话,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面向4类人员;如果是就业,只有2类人员使用(贫困人口和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所以,应届毕业生正常就业是没有税收扶持正常的,如果毕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那么失业半年后再就业,是可以享受这个政策的。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有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范围宽。特别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正常就业,企业招用是否能享受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在政策口径应保持一致,总局10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税收减免管理”中所述留存备查材料的表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是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的角度,说明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都可以按照各自条件和程序取得《就业创业证》,而不能理解为凭高校毕业生身份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如何享受?
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招用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或等效证明材料;
2.《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注意减免顺序及额度:10号公告对重点群体人员创业、就业的减免顺序以及额度作了具体说明。减免顺序为,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重点群体创业的,还可以在扣除上述税费后,扣除个人所得税。
同时,10号公告强调了减免税额度。重点群体就业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假设王先生从2019年3月1日开始创业,则2019年可以享受的减免税限额=14400÷12×10=12000(元)。
同时,10号公告规定,重点群体就业的,在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10号《公告》将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备查材料留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
◆◆ 注意事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増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050550/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092058/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2019年第23号)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xgk/tzgg/201910/5aa85725351445579a98321942c9f862.shtml
本文来源公众号财税闲谈(ID:caishuixian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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