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仅涉及个人股权转让与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 。
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按税法规定受上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举个简单的例子,老王将持有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老李。老王是转让方,老李是受让方,因此,在老王与老李的股权交易中,老李就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被转让股权的甲公司不属于扣缴义务人。
老李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应向甲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而不是向老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老李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可以对老李处以0.5倍~3倍的罚款,并向老王追征税款。
对于老李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款不能按期入库,滞纳金是否加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04)1199号规定,对行政机关没有代扣代缴税款,双方都不加收滞纳金,但该规定是否适用于企业和自然人尚需进一步的解释。
按《征管法》3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向老王加收滞纳金。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实行源泉扣缴。
举个例子,甲公司是非居民企业,它将持有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居民企业丙公司。按规定丙公司在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就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丙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甲公司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1、《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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