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私车公用(三)多多益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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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16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6月29日 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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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局的朋友小明那取得真经回到公司,老李想来想去觉得小明的主意非常好,应当好好策划一下,于是把合伙人老王找来了商量。


老李认为,既然能租赁一辆车,也就能租三辆四辆。公司员工也就八个人,干脆让公司员工把车全部租给公司,既可以让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员工也可以从中获利,一举两得。


老王认为,公司既然租了员工的车,就要付租赁费,这实际上相当于给员工多发了工资,所以可以把员工的工资适当下调。这样公司既可以节省一些费用,员工也可以少缴点个人所得税。


老王与老李两人一拍即合。


第二年企业汇算清缴结束以后,稽查局又来查账。


稽查人员问老李,你们公司去年的业务量相比前年有多大的增长?


老李回答说这几年经营情况不是很好,所以业务量基本持平,没有什么增长。 


稽查人员又问了,既然业务量没有增长,那么为什么去年突然租了这么多车?公司用这些车都做了哪些业务?


听了稽查人员连珠炮的发的发问,老李不知该如何回答是好。


稽查人员接着问,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租赁费是否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老李回答说,不知道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稽查人员对老李说,根据目前你公司的业务量来看,同等规模企业,四辆车跑业务已绰绰有余,因此,你公司租赁其它四辆车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按个税法的规定,公司在支付员工租赁费的时候,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处以0.5倍到3倍的罚款。


老李听了,对老王说,咱哥俩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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