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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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华
2人赞赏了该文章 3,58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6月25日 15: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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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讨论了增值税和所得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不同处理,特别是针对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情况。营改增前,该行为视为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视同销售处理;营改增后,因其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所得税方面,此行为因不改变资产所有权,不视同销售处理。

近日在网上搜了一些关于视同销售的资料,看到有的文章仍然把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作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处理。这种表述其实是不对的。我们来具体看看营改增前后对于该行为的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八种情况:


(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的行为,在营改增之前不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就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对于建造不动产和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所以不能用老黄历再来把它看待成视同销售及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


营改增之前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1在建厂房领用自产产品,成本价8万元,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10万元。


借:在建工程——生产车间 97,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营改增后会计处理是这样的:


例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1在建厂房领用自产产品,成本价8万元。


借:在建工程 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这里讲到的是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其实视同销售行为的概念并不孤单,在所得税方面也是存在视同销售行为的,那我们就顺便看看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所得税上所说的视同销售行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完全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精神,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主要看所有权的是否己经发生转移。这里要“咬定’所有权‘是否转移’不放松”。如果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已经转移,那么销售就已经完成,即使没有收钱也视同销售。


  所有权是个民法概念,是指对所有人依法对属于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具体来看: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下列情况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


(三)改变资产用途 ;


 (四)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转移至境外的情况除外) ;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由于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属于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所以不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



(本文转自“刘作华说财税”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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