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产商品用于员工发放节日福利,总成本1000,销售不含税1300,增值税169,2种账务处理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福利费1169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169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169 贷:库存商品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69 第二种方法: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福利费1469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469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469 贷:主营业务收入1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69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 贷:库存商品, 以上2种方法哪一种工作中比较好处理,利润表需要调整吗,还有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怎么调整? 先说第一种方式,还在执行旧的会计准则时,是采用的这种做法。 以前总是说会计越老老吃香,在现在经济发展迅速的时代下,老会计未来会变得越来越艰难,各种自动化、智能化、科技化的技术在会计上开始应用,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小朋友们,学习能力和动手能力都比老会计要更强。 人老了,如果不想让自己的经验过时,就要不断的吸收新知识,拓宽在这个行业内外的视野,站在更高的层次去看这个世界。 从旧准则来看,在汇算清缴是,视同销售收入要进行调增,调增金额是1300 视同销售成本调减,调减金额应该为1000 如果当年福利费没有超出扣除标准,福利费的列支为1169 第一种方式 纳税所得额调增300 第二种方式下,因为已经确认了收入,所以不再涉及收入的调整,如果福利费没有超过扣除标准,那么也不需要调整。 第二种方式 会计中的利润与税务的利润则没有差异。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不管采用何种方式,会计中的利润都是一样的。但是经过税务的汇算清缴之后,两种方式税务利润却产生了差异。 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是计量的方式不同,因为在旧准则下,采用成本计量,在新准则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会计上是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说法的,视同销售只是税务的说法,出现视同销售的时候,主要也是由于出现了税会差异。 会计上核算不做收入,而税务上却规定应该作为销售并缴税。 如果会计上已经将税务上需要列示的收入均确认了收入,是不是就终结了视同销售。 另外,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不同的,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更多,资产、委托加工、购买的都构成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自产产品。 以上是税法的问题,而对于会计问题中,就是对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理解,只要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就可以确认收入。 从理解上看,将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福利发放给员工,减少了工资性的货币支出,但是可以以准确的公允价格来计算经济流入,并对应结转成本,也给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流入。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会计处理有区别。 个人福利理解为用于个人消费,将货物发给职工个人,会计上需要作收入处理。 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如职工食堂或浴室领用了,会计上则不作收入处理,比如用于职工食堂的福利,办公室内的公共福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