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两处工资薪金取消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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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22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09月27日 17:35:16

新税法取消了居民个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须自行申报的规定,改由居民个人就取得的综合所得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但保留了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自行申报的要求,并规定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仍要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十五日内自行办理纳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所属期内,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什么是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纳税义务,即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分别针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做出的不同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不按期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温馨提示,如果存在多处取得工资的个人,需要时刻关注工资薪金部分个税的申报与缴纳情况,以免因逾期申报造成的个人信用损失;同时,通过多列支工资薪金支出作为费用支出的企业,也应当时刻警惕涉及的税收风险。



转自 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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