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发生货物交易的发票开具问题原创
金蝶云社区-房老师身份
房老师
2人赞赏了该文章 13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6月17日 19:45:05

粉丝来信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来信】我司与供应商2019年1月签订了合同,合同关于货款支付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司10日内支付50%货款,供应商需提供发票;剩余50%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问题点:因双方跟进问题,原本应在1月份支付的首款50%,6月份才收到相关付款资料,供应商针对此部分开具了16%的发票,是否合法合规?此发票我司能否接受,有无风险?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付款方式有关。根据您的描述,供应商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是从上述描述的内容中,没有提到货物发出的时间,因此,无法判断供应商在6月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果按照合同约定,货物发出的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则应开具16%税率增值税发票,在4月1日之后,开具13%的税率增值税发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产生纳税义务但对方提前缴税了,即2019年4月前销售方已经提前按照16%缴纳增值税,那么后期可以补开16%的发票,接受方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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