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下调后,进项抵扣的3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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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赞赏了该文章 35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5月06日 19:22:14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系列优惠政策出台,增值税税率从原16%调整为13%,原10%调整为9%。购进农产品,原10%扣除率调整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同时,有哪些进项抵扣的新规需要注意呢?和申税小微一起看看吧

1.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2.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率下调后,进项抵扣的3大问题

3.生产、生活性服务进项加计10%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上述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税率下调后,进项抵扣的3大问题

(2)加计抵减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本文转载自: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作者:上海·长宁税务

原文链接:http://news.esnai.com/2019/0429/1889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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