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安排的相关概念及认定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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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3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4年07月24日 08:50:40

一、合营安排的相关概念及认定

(一)合营安排的概念与特征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合营安排具有如下特征:

①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二)共同控制及其判断原则

共同控制是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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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控制

 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称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1)集体控制不是单独一方控制。

(2)集体控制该安排的组合指的是那些既能联合起来控制该安排,又使得参与方数量最少的一个或几个参与方组合。

能够集体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组合很可能不止一个。

2.相关活动的决策

在确定是由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后,再判断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是否共同控制该安排。

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

【提示】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3.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在各方未就相关活动的重大决策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具备“一票通过权”或者潜在表决权等特殊权力,则需要仔细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权力的一方实质上具备控制权,不构成合营安排。

4.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5.一项安排的不同活动可能分别由不同的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主导。

 

6.综合评估多项相关协议。在单独考虑一份协议时,某参与方可能对合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但在综合考虑该安排的目的和设计的所有情况时,该参与方实际上可能对该安排并不具有共同控制。

 

(三)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

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一项安排就可以被认定为合营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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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营安排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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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2.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如果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该合营安排可能是共同经营也可能是合营企业,要依据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合同安排、其他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

 

单独主体:具有可单独辨认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法律所认可的主体。

单独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等,某些情况下,信托、基金也可被视为单独主体。

(1)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

各参与方应当根据该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判断是否能将参与方和单独主体分离,即单独主体中的资产和负债是单独主体的资产和负债,还是各参与方的资产和负债。

当一项合营安排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其法律形式将合营安排对资产的权利和对负债的义务与该安排的参与方明显分割开来。

(2)合同安排(特征或条款)

对比项目

共同经营

合营企业

合营安排的条款

参与方对合营安排的相关资产享有权利并对相关负债承担义务

参与方对与合营安排有关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具体资产负债属于单独主体

对资产的权利

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合营安排相关资产的全部利益(例如,权力、权属或所有权等)

资产属于合营安排(单独主体),参与方并不对资产享有权利

对负债的义务

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合营安排的成本、费用、债务及义务。第三方对该安排提出的索赔要求,参与方作为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营安排(单独主体)对自身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参与方仅以其各自对该安排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该安排承担相应的义务。合营安排的债权方无权就该安排的债务对参与方进行追索

收入、费用及损益

合营安排建立了各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例如按照各自所耗用的产能比例)分配收入和费用的机制

各参与方按照约定的份额比例享有合营安排产生的净损益

担保

参与方为合营安排提供担保(或提供担保的承诺)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一项安排被分类为共同经营

参与方为合营安排提供担保(或提供担保的承诺)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一项安排被分类为共同经营

(3)其他事实和情况

包括合营安排的目的和设计、其与参与方的关系、现金流的来源等。

在考虑“其他事实和情况”时,只有当该安排产生的负债的清偿持续依赖于合营方的支持时,该安排才为共同经营,即强调参与方实质上是该安排持续经营所需现金流的唯一来源

合营安排分类的判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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