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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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84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6月05日 13: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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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沿革



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取得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经历了从无区别一律征收image.png分段减免征收的历程。

(一)经济补偿金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第一条: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分段免税,超过部分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征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经济补偿金分段免税,超过部分按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第五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与财税〔2001〕157号文已被财税〔2018〕164号文取代,因此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为: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02

劳动合同终止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财税〔2001〕157号文中规定的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仅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是因为2008年之前《劳动合同法》尚未出台、生效,依据当时的《劳动法》,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在某些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例如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也能适用上述免税政策就此产生了争议。本人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也应当适用上述个税减免政策,原因如下:



01

从劳动法法理来讲,解除劳动关系的内涵大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内涵,并且应当包含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指双方的劳动关系归于消灭,这种消灭的原因,可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意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合意解合),也可能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单方解合),还有可能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而使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合同终止)。财税〔2001〕157号文与财税〔2018〕164号文在规定中使用的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表述,该表述应当涵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财税〔2001〕157号文的适用范围之所以不包括终止劳动合同情形,只是因为依据当时劳动法相关规定,终止劳动时劳动者不能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终止劳动合同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因此财税〔2018〕164号文在执行时,不应当将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排除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外。


02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因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一样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2008年1月1日实施),依据《劳动法》及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依法经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减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者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和情形:一是增加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增加规定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经济补偿金的取得情形进行了扩展,并且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做了统一规定,两种情形下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法律性质上无任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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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对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进行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政策初衷是考虑到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为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而出台,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面临着重新就业、择业的问题,对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进行个税减免,符合政策出台目的,体现国家对再就业者的关怀,这种有温度的政策不应当人为设置障碍,缩小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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