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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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华
1人赞赏了该文章 2,07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6月16日 13:44:44

昨天在一个财税微信群看到有人在问一个问题:外籍个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看到群里的回复,有的说需要,有的说不需要,莫衷一是。


来看相关的财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规定: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那到底是可以免税还是不能免税呢?

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有的省是继续执行财税字[1994]20号政策,免征个税。但也有的地方比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以公告形式明确: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


细细看来,【国发〔2013〕6号】只是一个倡议性指导性文件,湖北省地税局是否有权力以公告形式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这里要打个问号?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制定。国务院虽有原则性提倡,但因未经法定程序出台,不能实施。显然湖北地税出台的政策是不怎么合规的。后来就有了到在  2018年0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对此文件全文废止了。


我们知道,中国的税收政策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修改,有些不适合新的形势的文件也予以作废了。那财税字[1994]20号政策是否还有效呢?如果看到《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简称“177号公告”),就明确列示出该文件仍然有效。


是只需要考虑是外籍人士还是另外要核实是否是居民个人?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税局对申请免税的外籍人士要核实是否为居民个人,如果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了。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上只有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的概念,那对于外籍个人来说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那如果是居民个人是否就不能享受免税的政策了,那事情是否就是这样呢?


那我们再对(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来咬文嚼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就是非中国国籍的人士,外籍人士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如果税局针对其中的居民个人征税,我认为还是曲解了该政策的原意。


还需参考《外商投资法》

按照2020年1月1日新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取代了原有的“三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既包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包括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只要企业的出资人当中有外国投资者,该企业就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也没有针对“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一定限额就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这一说法。所以,外籍个人也是包括在外国投资者的范围之内。此外,《外商投资法》中并未提及“港澳台投资者”,以及对于港澳台投资,是否同样适用该法。对于港澳台投资者而言,其在境内的投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既不同于外资,也不完全等同于内资。在实践中,往往是比照适用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申请免税、付汇步骤

第一步:正式向税局申请(相关资料略);第二步:向银行提出汇出申请(相关资料略)。


(本文转自“刘作华说财税”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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