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被三代搞晕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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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21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6月02日 11: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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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管理上三个概念,一个是代扣代缴,一个是代收代缴,另外一个是委托代征。这三个概念别说是纳税人,即使有些在税务机关工作很多年的同志,也都搞不太清楚三者到底有什么区别。


相同之处,是无论是代扣代缴,还是代收代缴,还是委托代征,其收税的主体都不是税务机关。


不同之处:一、收税权力的来源不同。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赋予,这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委托代征税款的义务人,其权力来自于税务机关的委托,依据是委托代征协议。


二、三者的条件不同。


一是代扣代缴人应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将税款从收入中代扣下来,然后上缴到税务机关。例如,股权交易中,受让方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是代收代缴将与自已有有经济上往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为收取,上缴税务机关。例如,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以及受委托加工消费品的企业代收消费税。


三是指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税款的征收,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三、法律后果不同。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义务,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委托征收义务人不履行征收税款义务的,税务机关将依据委托征收协议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委托征收义务人如果因为自己的征收行为对纳税人造成损害的,由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赔偿后,有向委托代征义务人追偿的权利。


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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