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社保再传新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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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赞赏了该文章 17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09月10日 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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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和社保又将有大动作。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同时又提出,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换言之,个人减负、企业总体不增负,将影响每个人的钱袋子。


确保5000元起征点10月实行


这次会议提出,要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


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就是俗称的个税起征点。此次个税法修订的一大变化是,将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综合征税,这4项综合所得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也就是说,从10月开始,老百姓就能享受到个税减税的红利了。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


将抓紧明确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此次个税法修订首次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但这些项目如何税前抵扣,能够抵扣多少钱,目前尚未明确标准,民众十分关注。


6日的会议要求,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程丽华表示,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能够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6项专项附加扣除将动态调整


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也得以明确。


会议要求,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


这意味着,专项附加扣除和起征点一样都将动态调整。


此前,程丽华表示,5000元的起征点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还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由于税务部门掌握工资数据,征管能力强,于是很多此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个人和单位担心,明年社保负担将会加重。甚至有机构预测,在征管体制改革后,企业与个人将补缴共计近2万亿元。


在此情况下,不少专家学者建议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以对冲社保缴费负担会增加的情况。


为此,这次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这无疑给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记者注意到,2015年以来,中国先后降低或者阶段性降低了社会保险费率4次,总体的社保费率从41%降到37.25%,累计减少企业成本约3150亿元。


在今年4月份,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从2018年5月1日起,继续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以养老保险为例,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份,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对记者表示,在中央大力推进企业降费减负大背景下,降低社保费率继续在路上,上述二者合力,总体上企业负担不会明显增加。


延伸阅读


专项附加扣除方向明确 细则将现新个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能够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普华永道中国个人所得税服务主管合伙人朱锦华告诉记者,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同时也为了推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能在2019纳税年度顺利落地实施,现阶段具体扣除标准或额度可能以固定数额和固定比例限额双轨形式进行。固定数额可考虑适用于继续教育和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可能因纳税人不同收入水平、消费结构等产生差异的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大病医疗和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等,可考虑适用固定比例限额。


定额、固定比例限额扣除二选一


朱锦华表示,固定数额相对简单、在纳税申报中易于操作。相关额度标准以及适用相应扣除标准的条件可与有关部门,如教育、医疗、民政等部门来一起确定。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个税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我们也应参考其他国家地区的做法,考虑每年对包含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内的扣除机制进行复审并进行及时调整。


相较于固定数额,固定比例限额的扣除标准则能结合不同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消费结构等差异,构建相对动态、灵活的扣除机制。然而在具体纳税申报中还需先进行对纳税人收入水平以及适用比例进行的审查与确认,较为繁琐,也对个税申报管理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朱锦华认为,在扣除范围的确定上,通过纳税系统的不断升级,与相关部门及第三方实现信息共享与对接,整合及确定合理的允许扣除范围。


“以继续教育为例,税务部门可与教育相关部门合同协作,结合考虑国家现有的及相关人才发展计划中符合规定的学历、资质或职称等,并对具有专业资质的培训学校、教育机构,以及符合要求的学费、书杂费等费用范围等进行审核、认定并公示,这样也可以方便税务部门对申报继续教育费用扣除的纳税人的资质、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进行核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则可借助国家公立医疗机构信息与数据,及国家公示的药品及医疗检查收费价格等相关公开信息等,进一步确定具体合理范围及数额。”朱锦华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记者,按照目前的税收征管条件,6项专项附加扣除不可能在明年全部实施,而是在相关部门配合下逐步推出,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会延迟推出。


可借鉴的经验


在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设计专项扣除办法时,也可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益经验。


朱锦华介绍,作为国际公认拥有比较完善也相对复杂个税征管体制的国家,美国税法对于专项扣除的规定也较为复杂:不仅规定了扣除上限,还限制了可享受扣除的纳税人的收入范围,如果收入高于某一金额,则不可享用专项扣除费用,或者按照特定比例降低可享用的扣除金额。


以美国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相关费用为例,对于不同申报形式的纳税人(即单身申报纳税人、已婚合并申报纳税人、已婚分别申报纳税人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设置了针对高等教育费用、学生贷款利息扣除等在一定收入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实际发生费用的扣除上限。



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大国,印度纳税人为其子女缴纳的任一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所支付的学费可申请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费用与印度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其他费用(包括人寿保险费支出、年金扣除费用、公积金支出、养老金支出等)合计最高扣除额为每年150000印度卢比(约1.42万元)。


朱锦华介绍,中国香港地区以税制简单、税率较低的优势吸引外资及全球人才。从2000/01纳税年度起,纳税人修读由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的相关费用(包括学费和考试费)等,在不超过最高扣除额的情况下,均允许扣除。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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