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计算的一个常见错误,少发你工资都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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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森麻
0人赞赏了该文章 1,29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5月22日 09: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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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森森麻财税咨询公司由于个税计算错误,多扣了员工个税,导致员工实际到手工资减少。
这个错误是怎么造成的呢?
是这样的大家都知道,个税现在实行累计计算,
每月有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有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即使其中一个月未支付工资,该月这些费用同样可以扣除但森森麻财税咨询公司,却忽略了这个问题
1-3月一共支付了2个月的工资,扣减项目应该为3个月,即5000*3+附加,
但森森麻财税咨询公司却扣除了2个月这样出现了多计个税,员工工资少发的问题。
举个例子森森麻每月工资1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其他不考虑,2020年1月工资10000元,2月工资未支付,3月工资10000元
那么1月个税=[10000-5000-2000]*3%=902月个税=03月个税={10000*2-(5000+2000)*3}*3%-90=0元以上是正确的
但森森麻财税咨询公司在计算时3月个税={10000*2-(5000+1000+1000)*2}*3%-90=90元这是错误的,多扣了90元钱。
通过这件事,森森麻发现好多人对于工资和个税申报存在误区。今天就详细的来说一说

01

工资计提与发放账务处理有误


以下面的工资单为例

森森麻财税咨询公司工资表







序号姓名出勤

应发

工资

代扣项实发工资


养老失业医疗个税




1森森麻3110000261.069.5863.8279.979585.57
合计10000261.069.5863.8279.979585.57


错误的账务处理:


1.月底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酬   10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负担保险 334.46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79.97元

       应付职工薪酬   9585.57元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9585.57元

贷:银行存款   9585.57元


有相当一部分财务是这样做的,因为我以前也犯过这样的错误。



正确的账务处理:


1.月底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酬  10000元

贷:  应付职工薪酬   10000元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负担保险  334.46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79.97元

       银行存款    9585.57


如果账务处理错了,那在申报个税时大概率也是错的。



02

工资申报月份有误


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按月末计提的工资数,进行填报的
其实应该按每月支付的工资数进行填报,也就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数
还是举个例子假设森森麻财税咨询公司,2020.1-3月工资计提支付情况如下:
1月5日支付了2019年12月份的工资9000元,1月31日计提了1月工资10000元,2月由于疫情未支付工资,2月29日计提2月工资6000元3月5日支付了1月的工资10000元。3月31日计提了3月工资9500元。


错误的填报处理:按计提数
2月份填报 1月的工资个税:10000元。
3月分填报 2月的工资个税:6000元。4月分填报 3月的工资个税:9500元。
正确的填报处理:按支付数
2月份填报 1月工资个税:9000元。3月份填报 2月工资个税:零申报4月份填报 3月工资的个税:10000元。



03

个税计算错误

个税在计算时,是以支付的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的
同样以上题为例
假设森森麻财税咨询公司,2020.1-3月计提支付森森麻工资情况如下,假设森森麻每月有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不考虑:
1月5日支付了上年12月份的工资9000元,1月31日计提了1月工资10000元,2月由于疫情未支付工资,2月29日计提2月工资6000元3月5日支付了1月的工资10000元。3月31日计提了3月工资9500元。


那在计算个税时应该是:
1月个税=(9000-5000-2000)*3%=60元2月个税=(9000+0-5000*2-2000*2)*3%-60=-60 ,个税为03月个税=(9000+0+10000-5000*3-2000*3)*3%-60=-60 ,个税为0



文章最后总结一下:
1.个税在支付工资时依法代扣,而不是计提时。

  2.个税申报按当月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数进行填报,即支付数,而不是计提数。

  3.个税计算以当月支付的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通过这三个案例,你对工资个税是更清楚了,还是更糊涂了,欢迎在文章下方留言,互相探讨。


本文作者:森森麻。本文最先在中华会计网校原创首发,会计圈那点事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转载自:会计圈那些事

作者:森森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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