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遏制乱象:强化技术监管 推动影视业高收入者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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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赞赏了该文章 6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08月30日 13:38:11

最近,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和偷逃税问题进入公众视野,受到普遍关注。如何遏制这些乱象?


打击力度加大


  中央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6月底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


  国家税务总局7月中旬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各地税务机关与宣传、文化、市场监督、广电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经营活动、收入、纳税等信息。加强对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风险分类管理,对中低风险和高风险纳税人分别采取风险提醒、税务稽查等措施,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列入税收“黑名单”,推送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这吹响了加强打击影视业逃税现象的号角。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服务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以下的,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一次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最近几年,随着国内电影票房快速蹿升、网络剧需求量不断增加,影视明星的片酬水涨船高,据报道,主要演员往往会拿走一部影视剧的大半收入,片酬破亿元并不稀罕。为避免大量片酬收入纳税,一些影视演员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少缴税款,还有的通过成立个人工作室或在税收优惠地创办公司的方式隐匿收入。


  其实,对于偷逃税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惩处规定。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指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面对巨额利益,一些影视业高收入者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踩法律红线。这种行为开始面临严打环境。上述《通知》表明,国家管理部门已经发出了清晰的法律惩处、市场约束声音。将影视业逃税者纳入税收“黑名单”联合惩戒管理,公布其逃税行为,让其在出行等多方面受到限制,是有力的打击措施,会让靠名声吃饭、有逃税打算的高收入者望而却步。


强化技术监管


  笔者认为,针对影视业高收入者的逃税行为,还可以念更多的“紧箍咒”,尤其是从技术层面。


  比如,可以在影视剧制片流程管理方面采用好莱坞的完片监管担保模式。也就是一部电视剧从立项环节起就让第三方监管机构介入,由此将片剧质量把控、演员片酬合同签订、付款,全部纳入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之中。为防止第三方做假,还要明确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失职渎职责任。这样,可形成对影视演员从取得片酬到完成纳税的全程监管。


  影视明星的收入具有数额大、流动性和隐蔽性强等特点,税务机关凭借传统的征管手段很难及时发现有关的逃税行为。为有效防范有关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大力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联合金融机构,搭建针对纳税主体财务收支变动状况的及时追踪机制,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另外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规定影视片酬涉及个税必须由制片方代扣代缴。演员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可以由片酬发放方代扣代缴个税。不过,目前像制片方这样的机构,尚无法条明确规定其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建议修改有关规定,明确制片方之类的机构有代扣代缴片酬个税的义务,暂时可以经由税务部门确认,通过签订代征协议,委托代扣代缴支付片酬涉及的个税。


  二是将代扣方的各种财务收支信息以及银行交易记录汇总至税务征管系统中。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代扣方定期提交单位财务信息,尤其是财务报表中要单独列出高收入人群的纳税状况,并将这部分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失职渎职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置。


  三是推出全国统一且具有技术防伪条码的电子版劳务合同。如同时下的电子发票一样,电子版劳务合同是完全可以借助目前的芯片技术、条码技术与电子通信技术予以生成和传播的,未来逐渐成熟的区块链技术还能进一步强化电子劳务合同的真实程度。借此,可以完全封堵各种“阴阳合同”的生存空间,为税收征管提供真实可靠的税源基础。



作者:张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学教授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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