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成立合伙企业?
这两年税收筹划里,合伙企业越来越多。
一是,在个人所得税内部不同品目间的筹划。比如,给高管的税收筹划,把工资薪金转化成经营所得从而降低税负率;再比如,巨额劳务报酬的筹划(冰冰案件),将个人的劳务转化成经营所得从而降低税负率。
这里的筹划空间一方面是税率的差异,老税制下工资薪金达到45%,劳务报酬达到40%,新税制下综合所得也是高达45%。而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也才35%,还是有一些税率差的;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成本问题,比如劳务报酬对应税收成本法律上是20%,相当于利润率高达80%,工资薪金就更没有成本可言了。通过合伙企业,列支成本,保持一个合理的利润率基本没什么问题。核定征收的利润率一般才10%,最高也就40%,更何况基本不会核定最高的利润率。
二是,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间的筹划。这种投资行业尤为明显,很多投资平台都喜欢成立合伙企业。一方面是税率差,如果成立企业再通过分红取得收益,25%的企业所得税加上20%的股息红利税,叠加起来也要45%;另一方面是管理要求,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相对规范完整,对企业的要求也高,核定征收的把控也比较紧。合伙企业比较方便,规范程度也低,核定征收把控也相对松一些。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目的成立合伙企业,比如很多公司的股权激励也喜欢通过合伙平台,主要是考虑股权集中,便于管理等等。
合伙企业怎么算税?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简单,不就是分配到每个合伙人,各个合伙人该怎么算就怎么算么,好像没什么争议。
但仔细思考一下,实务操作中可能还是值得说一说的。
第一,合伙企业也是企业。说这句话的意思是,它的税收逻辑前提是先按照企业的一套,将财务数据按照税法要求该调整的调整,调整好了再分配。很多从事投资的合伙企业在浮盈浮亏的问题上可能都没有认真按照税法的要求调整,导致计税的偏差。
第二,一个特殊的股息红利。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被剔除在整个收入的外面,但股权转让没有被剔除。这在实务中要特别防止出错。
第三,分配比例。这是个很重要的数字。很多人把它和投资比例混在一起,但它其实本身独特而魅力无穷。怎么说呢,我们的入伙退伙和份额转让后的缴税就靠这个分配比例来调节。举个简单的例子,A和B合伙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甲,赚了100块,各分50。后来,A不想干了,把自己的份额转给了C,B和C又一起赚了100块。好了这时候合伙企业赚了200块了,分配出来A赚了50块,B赚了100块,C赚了50块,把分配比例算好,ABC各自的税才能正确。
合伙套合伙
这是个复杂的问题,大家可以一起思考探讨。
首先,合伙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回来的是股息红利么?这个计税影响挺大的。个人觉得不是,因为合伙企业税收上没有分红这个概念,秉承的是先分后税,分回来的都叫经营所得。
第二,分回来的经营所得是收入还是所得?对于查账征收没什么影响,但对于核定征收影响就大了。个人觉得这时候还是所得,不是收入,还是不要再乘利润率为妙,毕竟,你真的没有付出过成本,不是么。
第三,从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实际分回来钱的时候要不要再缴税?不是吧,这么傻的问题?当然不用了……但是,如果跟你的缴税差异太大呢?比如核定征收的企业收入100块,核定利润率10%,作为一个合伙人,分配的缴税基础是5块,也按照5块缴税了。结果,天上掉馅儿饼,第二年合伙企业实际分钱的时候,分了50块钱给我,那我怎么办?要不要对多出来的45块缴税?企业所得税有个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里面讲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这个办法意味着可容忍差错是20%~同样,如果合伙企业分给我这个合伙企业的钱差异超过了20%,我觉得还是主动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比较好。
第四,层层嵌套的合伙,要不要穿透到最后还是只穿透一层?A投B,B再投C,C实际投了公司甲,甲分红给C,A的个人合伙人是交股息红利还是生产经营?这还挺困难的~个人倾向于去交股息红利,不知道税务机关会不会认可,毕竟管理困难,嵌套了太多层。但也许嵌套的目的就是让税务机关难于管理哈哈。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这是2019年新出的。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给了选择权,但选择也困难。首先,生产经营是5-35累进税率,再加上一些管理人员成本,跟单一基金20的税率比,不一定哪个更优惠。第二,不同份额的合伙人可能也有不同,比如1%的和99%的股东,最优选择可能就是不同的。所以,在选择的时候还是要想好了再选。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Peter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1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