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税中 “三作两不作”的意义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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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1,61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5月16日 00: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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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所得税前的一些限额扣除项目,比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都是以都是以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宣传费一般情况下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九种。那么是不是企业所有这九项收入都可以作为计算扣除限额的基础呢?


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按规定有些收入不能作为限额扣除的计算基础。具体来说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三作二不作”。所谓的“三作”是指三项可以作为限额扣除基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所谓的“二不作”是指二项不可以作为限额扣除基础的收入。包括营业外收入与投资收益。


这里只要搞清楚什么是营业外收入与投资收益即可。


所谓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与生产经营无关但需计入的利润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比如,债务重组利得、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


所谓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比如,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等等。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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