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是我们会计笨,而是造假者太厉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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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
1人赞赏了该文章 32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5月11日 20:04:06

  案例阅读


一装修公司2017年善意取得320万左右的增值税普票,现税务局查出是假票,要求补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首先,善意取得,是第一抓手。 
《发票管理办法》有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而收取,就是违法行为。 
所以,如果“不知道”、“不应当知道”是假发票,收取了,就不违法,自己也是受害者。这就是所谓善意的意思。亦即,收票方本身无过错,本身也是受害者,被发票防伪水平给害了,我已经尽到必要是审核义务。 
一般来说,如果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票内容与业务一致、发票形式本身没有明显错误、会计进行了必要的发票检查(如纸质、水印、上网操作等),但依然没有发现是假票而收取,就可以认为,取得假发票行为不违法。也就是属于善意。 
可见,善意取得发票认定的前提、或者说不违法的前提,就是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票内容与业务一致。这一般需要其它的证据来证明,比如:收付款证据、出入库单、运单、合同、银行流水等。 
如果业务本身不真实,原本就是虚开,那就直接缴械投降吧,补税、滞纳金、罚金,如果最终被认定虚开还有可能涉嫌刑事责任,关键看公安机关如何认定了! 
在这多说一句:未来的会计发展方向就是管理会计,什么叫管理会计?通俗的说就是会计要走向前端,去了解业务,关心业务,设计业务流程。只有这样才能彻底避免类似事项的发生。 
如果业务真实,那就好办多了,只是被对方忽悠了,接受了假发票。但是进项转出的必须的,因为增值税抵扣的规则是“见票抵扣”,只要不在负面清单即可抵扣,假发票不是发票的进项是肯定不能抵扣的,如果上游没有缴纳税款、下游让你抵扣了国家就吃亏了,但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并没有“必须提供发票”的一般性规定。 
基本结论是:对于装修公司来说,善意取得的假发票所对应的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其次:对于税务来说,面对这样的情况,其处理线路大致有两条: 
一是认为,“支出是假的”。此时,所得税不能扣除,假发票不能认定为善意。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税务稽查人员提供支出本身不真实的证据。其后果是:补所得税、滞纳金、罚款。 
二是认为,“支出是真实的”,或不能认定为假的。此时,不存在补所得税,也不存在因补税导致的滞纳金和罚款。只是,如果取得假发票不能被认定为善意,则还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罚款(1-5万,严重的5-50万);如果被认定为善意,则连此罚款也没有。 
当然,现实中以票控税的思想还是非常强大的,企业面对这个问题,与税务争议需要有水平、有能力、有胆识,不一定就能成功。此时只有输赢,没有对错。因为企业要考虑的事还有很多,税务也可能有自己的错误想法。 
就这个例子而言,双方的较量实际上是从“认定善意”开始的。当出现假发票问题,企业第一时间所争的,就是“善意取得”,要自己举证,方向有四个:业务真实性、内容金额真实性、发票形式合规、自己已尽必要的检查义务——不是我们笨,是造假者太厉害。 
最后:有没有折中方案呢?有:如核定征收。 
应该说,证明善意取得假发票的证据已经证明了支出金额的准确性,说明不存在核定的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协商按这个处理,也不妨理解为一种变通的解决方式。 
如果税务核定,注意,不是企业自查,自查依然有滞纳金,需要税务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则没有滞纳金和罚款。但核定时要确保对取得假发票行为的善意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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