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自己弄丢自己的东西,要受罚,耍滑头的会计都这么干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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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
0人赞赏了该文章 36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8月03日 08:08:12

  案例阅读


发票是企业向税务机关花钱购买的(叫领购),所以属于企业自己的财产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弄丢了这个自有财产,是有可能被罚款的。这样的规定让一些小肚鸡肠的纳税人想不通:自己弄丢自己的东西,为什么还要受罚呢?



现在好理解了。为减轻纳税人负担,2013年起取消了发票的工本费,这样来你可以认为,发票还是税务局的,免费拿给你用(依然叫“领购”),你再弄丢了,罚你款的话,也就想得通了。

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丢失发票,必须“丢失当日”通知税务局,一些习惯了耍滑头的企业则一般是哪天通知税务局,就说成是哪天丢的认为这样就不算违规。

丢失发票的后果是,税务机关可能要求你在他们指定的一类媒体上打广告申明作废,也可能给你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两者同时进行。

发票丢失的另一个后果是,对应成本费用的扣除、进项税金的抵扣可能出现问题,并且善后也需要一些遵从成本。所以,有时两个企业往往会产生纠纷。开票方说开给客户了,是客户弄丢的;客户说根本没交到自己手上,是开票方自己弄丢的。

为防止这类情况发生,公司,尤其是竞争中相对弱势的公司,在交接发票时,最好制作一个“发票收条”,给对方发票时,对方就在“发票收条”上签个字防止以后无谓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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