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专稿】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注意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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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赞赏了该文章 35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08月28日 10:58:12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其中第二条规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对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发票的种类及金额作出明确规定。

亮点:代理企业计税基础更明确


  代理企业的销售额如何确定?在42号公告发布之前,这一问题并不是十分清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对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确定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代理企业因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不属于“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税务经理刘海湘告诉记者,若代理企业将代订机票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发票,就不能按差额缴税。依据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为避免被全额计税,一般情况下,代理企业会提供两张票据:一张是航空公司出具的行程单,一张是平台按自己收取的费用开具的发票。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培分析,36号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未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部分应税事项,为避免重复纳税,确定了差额计税的计税方法。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明确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概念,提出了代理企业对提供境外航段服务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的扣除,并对相关凭证提出了要求。


  王培表示,42号公告的亮点有三个:一是明确了代理企业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是扩大了可扣除范围,明确了全额开具发票后,代理企业除境外航段服务继续执行90号文件的规定外,对境内机票可按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来差额计税。三是明确了代理企业差额计税扣除凭证的具体要求。


  也就是说,42号公告进一步细化了代理企业的差额计税规定,使其对销售额的确定更加有可操作性,代理企业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及其相关的凭证管理要求更加清晰。


惊喜:消费者与机场也受益


  42号公告的发布,也使购票人报销费用更加方便——可以直接从代理企业一次取得全额发票,避免了代理企业由于开票不规范而出现的纠纷。采访中,记者就了解到一个真实案例。


  李先生于2017年4月12日公务出差,从A代理企业处购买机票。根据民航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行程单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发票。据此,李先生公司财务部门规定,向A代理企业索要纸质行程单用于报销。而李先生致电A企业客服,被告知无法提供行程单,但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李先生所在公司的财务人员表示,只承认机场开具的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代理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42号公告出台后,这个问题迎刃而解。根据42号公告,原本不能开具行程单的代理企业可以开具行程单,而代理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也可作为报销凭证。这一规定,大大方便了购票者报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42号公告的出台,还降低了机场的管理成本。厦门航空公司财税经理陈敬霖介绍,行程单开具有效期为30日,超过期限,则无法开具行程单,需要购票者联系航空公司(实际承运人)开具普通发票。公告出台前,购票者到航空公司机场售票柜台或者通过航空公司客服申请开具发票的情况并不少见。陈敬霖表示,42号公告明确了代理企业可自行开具发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航空公司受理、打印、寄送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了人力成本。


提醒:境内外航段适用不同政策


  目前,代理企业开具发票要求为: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差额计税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差额计税合法有效凭证。这意味着,境内外航段在开具发票方面适用不同的政策。


  刘海湘举例说,甲代理企业提供机票代理服务共收了5000元,将4800元代理服务费支付给国内乙代理机构或航空公司(以下统称乙企业),乙企业向境外丙航空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4600元。如果甲代理企业提供的是境外航段代理服务,则需要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行程单后,按200元作为销售额,乙企业向境外丙航空公司支付4600元后,取得丙航空公司签收单据后,按200元作为销售额缴税。


  如果甲企业提供的为境内航段代理服务,甲企业只需取得乙企业的签收单,按5000元的价格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200元差额计税,乙企业不需给甲企业开具发票。乙企业取得航空公司出具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签收单据后,按200元作为销售额缴税即可。


  王培提醒代理企业,在适用42号公告时,应注意代理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标准。90号文件第3条规定,代理企业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如不符合上述规定,适用差额计税有风险。



实习记者 阚歆旸 通讯员 刘雪晴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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