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台风影响,8月18、19日寿光多地连降暴雨,降雨量之大,历年罕见。20日,随着弥河上游水库泄洪增加,下游寿光段发生多处决堤和洪水倒灌,沿线多个村庄进水受灾。21日,多个村庄仍浸泡在洪水中,村子里的水大概有60厘米深。本次洪灾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不但河水倒灌村庄遭淹,供电、道路、通信统统被毁,经济损失惨重。
多处财物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记到账上,那么固定资产受损究竟应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呢?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3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毁损或盘亏的账务处理原则与存货、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或盘亏的处理原则相同。对固定资产毁损数额运用盘存法、观察法和鉴定法计量与确认,当震区企业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账户,借记:“累计折旧”账户,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账户;当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账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账户。
核销后,“固定资产”账户余额为存在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账户无期末余额。对于固定资产毁损的账务处理,还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处理。
同时,在自然灾害中,企业产品、原材料损毁报废,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已不再将自然灾害损失视为非正常损失,而把非正常损失限定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因自然灾害受损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仍可抵扣。
寿光的洪涝灾害引发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在寿光努力救灾重建的同时,我们也应力所能及的给予帮助。希望寿光早日脱险重建家园。
转自 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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