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计税方式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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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
2人赞赏了该文章 71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5月07日 17:53:25

税收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自己所遇到的问题,不能在文件中找到明确的答案。这个时候该怎么办? 


当然,可以问官方机构有权解答的部门,但有的时候,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随时有回应,在等不到答案的时候怎么办?其实,还可以自己分析一下相关政策规定,在政策的范围内做出自己合理的判断,哪怕后续有官方答疑否了自己的判断,至少这个思考的过程,会让自己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加深一层。 


比如前两天,有网友问: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自行选择综合计税或单独计税? 


这个问题,有明文规定吗?并没有。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164号文件中,只提到了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没有加限定词。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无论境内境外都适用呢?


从逻辑上讲,不加定语,应该表示无限定,都适用。但在税法中却不能这么理解,很多政策一旦涉外,就会有若干特殊的规定,如果不明确指出,通常应该理解为是针对境内的。 


所以想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应该看专门针对境外所得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境外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不属于综合所得呢?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是工资薪金,当然属于综合所得。


在3号公告中明确了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要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并没有给纳税人提供选择的机会。应该是合并计税,而不能单独计税。 


另外一个可以佐证上述观点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6号附件2中的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


在此表“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栏中,必须是预判为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才填报此栏。如果是居民个人,是不能填写这部分的。同时说明了居民个人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是不能单独计税的。


所以,通过分析上述文件,可以得出这个问题的答案:居民个人取得境外年终一次性奖金,不能选择计税方式,而应该是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当然,我不是官方答疑,只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不作为办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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