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持续高温炎热,许多企业给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企业发放这两种费用时,在财税方面如何处理呢?
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区别
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补偿职工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防暑降温费: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是职工福利。
根据国家有关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的岗位津贴,只有在高温下从事工作的劳动者才能享有,而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补贴,是对暑期在岗的所有劳动者发放的一份福利。从事高温作业和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可同时领取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而在非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只能享受防暑降温费,不能享受高温津贴。
会计处理
根据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财企〔2009〕242号文件和《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以及职工福利费等。其中职工福利,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
因此,对企业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应列入“工资”核算,对企业向所有员工以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举例说明:甲公司现有员工500人,其中生产一线职工450人,管理人员50人。2018年7月,该公司按规定标准(人均300元)向全体员工一次性发放了防暑降温费15万元(人均300元);同时对在户外和车间高温作业的人员发放了当月的高温津贴13.5万元(人均3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15000(50×300)
生产成本 270000(450×300+13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35000
——职工福利费 150000
2.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35000
——职工福利费 150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 285000
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 高温津贴的处理 根据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防暑降温费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发放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及防暑降温费应当并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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