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3--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1.保证类质保:如果质量保证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即保证类质量保证(三包服务),该保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服务型质保:如果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额外服务),属于服务类质量保证,该质保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服务型质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保证型质保)
3.企业提供的质量保证同时包含上述两类的,应当分别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无法合理区分的,应当将这两类质量保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例题9】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一部手机。该手机自出售起一年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甲公司负责提供质量保证服务。此外,在此期间内,由于客户使用不当(例如手机进水)等原因造成的产品故障,甲公司也免费提供维修服务。该维修服务不能单独购买。
【解析】本例中,甲公司的承诺包括:销售手机、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以及维修服务。
①甲公司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②甲公司对由于客户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产品故障提供的免费维修服务,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单独服务,尽管其没有单独销售,该服务与手机可明确区分,应该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在该合同下,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有两项:销售手机和提供维修服务,甲公司应当按其各自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并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甲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应当按照或有事项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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