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金蝶云社区-邱淑兰
邱淑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341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7年09月27日 11:52: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明确职责,严格履行财务收支手续,规范货币资金的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有价证券、债券等)。   第三条 中心所有收支纳入预算,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未纳入预算的支出,一般不予支付。   第二章 岗位责任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货币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和实施中心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及中心所有货币资金的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留存单位资金。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批货币资金收支的全面工作。出纳员具体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严格执行中心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对违反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中心办理资金业务责任人划分为三级:经办人(报销人)、审批人和复核人,审批人为直接责任人。   (一)经办人(报销人)是指办理资金业务事项的具体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经办业务事项所取得或填列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批人是指在授权范围内批准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人员,对批准的经济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审批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三)复核人主要指各岗位财务人员和负有核准、监督职责的人员,对复核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各类货币资金业务必须在预算范围内授权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人(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货币支出的第一审批人,超出授权范围的支出需逐级上报审批。   第八条 预算内会议费、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一)在1万元以下的,部门领导审批;   (二)在1万元(含1万元)-5万元,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三)在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中心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四)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九条 预算内委托业务费依据签订的合同执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一)在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领导审批;   (二)在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三)在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中心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四)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所附合同按中心合同规定,经中心领导审批同意的,支付合同款,不需中心领导再审批,但超过50万元的,必须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条 预算内按规定标准支付个人的劳务费、咨询费,由中心业务分管领导审批,超出规定标准发放的,由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支出,一般由部门领导审批;超出差旅费规定待遇乘坐交通工具和超出规定标准住宿的,须报中心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内除会议费、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咨询费和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一)在1000元以下,预算执行人审批;   (二)在1000元-3000元,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在3000元(含3000元)-5000元,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四)在5000元(含5000元)-10000元,中心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五)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经办人为预算执行人或部门负责人时,审批人应由上一级领导审批。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 对预算范围外的货币资金业务,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部门或个人用款时,首先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复核。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    (四)支付稽核。对审批齐全的支付申请进行全面稽核,核查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支付范围。不能以转账或支票形式支付的劳务费、评审费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离休人员的医药费;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日常公用支出等。   在现金支付范围外,确因特殊原因需现金支付的,需说明理由。2000元以下的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2000元以上的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二)现金报销和支取。经办人提前一天通过财务管理平台填报相应支出单据,提交相关责任人核批,出纳根据核批完整的报销单据进行汇总,提取现金通知经办人报销。   (三)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及超过库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四)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序时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财政和银行有关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取款和结算。单位取得的资金须及时记入单位银行账,不准出租、出借或**银行账户。   (二)由指定会计核对银行账。按月编制《银行余额平衡调节表》,并由主管会计进行复核。“未达账项”要逐笔落实,及时处理。   (三)支票管理    1、原则上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同城业务和不符合公务卡结算要求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使用支票结算或支付。    2、领用支票要按规定填写《支票领用单》,填写用途、支票限额等项目,经审批并提供相关凭据后办理领用手续。领用时,在指定的支票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日期、用途等已明确的事项;归还发票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报销日期、收款单位等未填事项,并由出纳盖章签收报销凭据。   3、支票须填写日期及用途,并根据借领限额以“¥”符号填封支票小写栏,不可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4、支票按借领用途使用,不得改变支票用途,不能超限额支取。   5、支票领取后要妥善保管,发生遗失要立即向计划财务处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于领用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经济责任。   6、领用支票后,十日内结算;为便于对账,月末领用人领用支票的必须在次月3日内结清所有借领支票。否则不予领用新支票。   (四) 汇款与汇票的管理   1、原则上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异地业务可采用汇款结算。汇款填写《汇款审批单》,经审批并提供相关凭据后由出纳办理汇款手续。   2、原则上取得发票后办理汇款,特殊情况一周内交回发票。   3、汇票参照汇款办理。   (五)公务卡的使用与管理按《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报销票据、空白票据及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报销票据是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报销凭证的取得要真实、可靠、准确,应具备以下要素:票据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收款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和金额。   第十九条 指定会计人员负责空白票据的管理,设立《空白票据登记簿》纪录票据的购置、保管、领用和注销情况,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空白票据包括:发票、收据和支票。   (一)各类票据的填写要真实、准确、合规,开具的票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作废票据要加盖“作废”章;作废发票或收据随存根保管;作废支票按序号装订成册,随记账凭证一同保管。   (三)用完的发票或收据及时登记注销,不得随意销毁票据。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使用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与法人印章分设专人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及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资金业务均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专项检查。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盘点,检查现金账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是否相符。   (二)组织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检查。检查票据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是否设置备查登记簿,票据的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票据领用、移交、注销经办人是否签字确认。   (三)检查支付所需印章的保管情况,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加强会计凭证和账务的日常复核和年终稽核,重点核查支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超越权限审批行为。   (五)检查出纳与审核、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不相容岗位人员的设置情况,检查有无混岗现象。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责令限期纠正和完善。发现严重违纪等重大问题,提交审计、纪检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