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助力营改增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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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1802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6年07月25日 14:48:26

历经4年,“营改增”这场席卷全国的税制改革正在不断释放红利。


近日,财政部**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旨在帮助企业做好增值税有关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营改增”改革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配合“营改增”推开的重要引擎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此正式拉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同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配套政策。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标志着“营改增”正式收官,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7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再一次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营改增”工作的深入推进中,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一直发挥着积极的助力作用。


一直以来,为配合“营改增”改革,财政部**了一系列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范了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推动了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税制改革和会计改革的深入,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的是原来的规定不能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有的是原来没有规定或者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具体规定操作中的相关会计处理。可以说,一个切合实际、能够为企业提供规范的会计处理规定,备受业内期待。


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积极配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贯彻实施,会计司在与相关财税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深入沟通、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此次增值税会计处理的适用范围,“在全面梳理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其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上述负责人表示。

全面规范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全面规范了有关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业务,从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均有涉及。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沿袭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全面规定了企业采购、销售、出口退税、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等实务需求,补充了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三是针对营改增试点办法,研究制定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尤其是对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予以了明确。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5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试点涉及四大行业的1100万户纳税人,比前期试点的590多万户增加了近一倍,预计今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而此次“营改增”试点中,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数量最多。


“生活服务业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财务管理工作并不健全,需要有明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来规范财务上的操作。


这也倒逼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未来企业要比拼的是增值税管理,这需要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票务管理及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东北师范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刘兴齐分析。


与此同时,上海某金融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沪军告诉记者,作为5月1日刚加入“营改增”试点的金融企业,实操中财务部门将面临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记账、认证和抵扣等新问题,需要企业做好准备,这时**相关的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特别及时。


李沪军举例说,《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这为财务人员制表给出了指导和参考;进一步明确了因改变用途等导致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

资料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