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充值卡、储值卡及加油卡转售或转赠时的增值税缴纳和发票开具问题。对于充值卡、储值卡,转售不缴纳增值税且不开具发票。加油卡转售或转赠则视为销售货物,需缴纳16%增值税,并在加油后开具相应发票。购油单位转售或转赠后,需向接受方开具发票。
一、转售或转赠充值卡、储值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充值卡、储值卡的转赠或转售,有的朋友认为是提货权的转让,应当按销售货物征16%的增值税,也有的朋友认为这是无形资产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按6%征增值税。
对此,《福建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26个热点问题》(8月29日)有明确:
3、转售充值卡、储值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转售充值卡、储值卡,相当于交付现金,不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转售或转赠加油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即加油充值的预付卡不适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同时加油充值卡也不符合多用途卡的定义,不属于多用途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二》 (2016.6.3) 问题四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可见,加油卡的转赠或转售,不论记名加油卡还是不记名加油卡,都应认为是货物的转让,应当按销售货物征16%的增值税。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油单位加油时可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由预售单位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油单位转售或转赠加油卡后,接受转售方或受赠方加油时,购油单位先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取得预售单位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的数量乘以转售单价(或视同销售的转赠单价),向接受转售方或受赠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无需开票的,作无票销售申报)。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