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的讲解视频发布。
11号公告规定了三项政策:一是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二是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三是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的增值税。
视频讲座中的要点如下:
一、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
1. 两个旧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有两个:
一是2019年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0%);
二是2019年第8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比例由10%提高至15%)。
2. 新政仅延期 11号公告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的适用主体、加计抵减比例、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等均按照原规定执行。
3. 享受10%的主体 能够享受39号公告规定的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 享受15%的主体 能够享受87号公告规定的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5. 判定适用优惠的方法 纳税人2022年度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应当以2021年度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判定。
6. 四项服务的范围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7. 提交声明申报 纳税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报办理。
8. 前期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继续 按照相关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由于加计抵减政策在2022年度延续实施,因此,纳税人在2021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在2022年度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
9. 前期未及时足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可补提 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并按规定抵减应纳税额。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1. 缴税模式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部分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模式为,分支机构按照一定的预征率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抵减分支机构已预缴增值税额后,按季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 阶段性支持政策 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该政策执行到期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
3. 停预缴不停申报 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的同时,总机构仍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4. 汇总纳税之外的收入正常申报 对于铁路、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纳税范围以外的业务收入,纳税人应继续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5. 已预缴应暂停的可以申请退还 在政策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预缴而应予以暂停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和班车。
2. 已预缴应免征的,可以申请退税或抵减 对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缴纳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增值税款。
3. 开专票不能享受免税 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才能享受免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晶晶亮的税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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